授予或拒绝认证、扩大或缩小认证范围、
暂停或恢复认证、撤销认证或更新认证管理程序
(HCIC-QP18,版本:B/0)
1.目的
为确保管理体系授予或拒绝认证、扩大或缩小认证范围、暂停或恢复认证、撤销认证或更新认证的管理活动符合规定的要求,特制定本程序。
2.范围
适用于HCIC做出授予或拒绝认证、扩大或缩小认证范围、暂停或恢复认证、撤销认证或更新认证的管理活动。
3. 职责
3.1 技术部、市场部负责按本程序组织实施。
3.2 技术部负责认证证书的制作与发放,负责审核报告和监督审核合格标贴的发放。
3.3 认证决定人员负责对审核资料及任何其他相关方信息(如公共信息、客户对审核报告的意见)进行评审,做出认证决定。
3.4 总经理或授权人负责对认证决定活动结果的批准。
4.程序
4.1 认证的授予或拒绝认证
4.1.1 认证决定人员根据审核组提供的以下信息,在评价审核发现和审核结论及任何其他相关方信息(如公共信息、客户对审核报告的意见)的基础上做出认证决定。
1)审核报告;
2)对不符合的意见,适用时还包括对客户采取的纠正和纠正措施的意见;
3)对申请认证的组织提供的用于申请评审的信息的确认;
4)对是否授予认证的推荐性意见及附带的任何条件或评论。
4.1.2 认证决定批准人对4.1.1作出的结论进行批准。
4.1.3 认证决定批准人批准后,由技术部负责认证证书的制作,及时向申请方颁发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4.1.4 当审核组提交的审核发现和审核结论不一致时,或提交的审核报告结论与事实严重不符合,影响审核有效性的,虽然审核组作出推荐的审核结论,但认证决定人员可作出拒绝批准的结论,并通过书面方式向客户作出说明。
4.1.5 当受审核方管理体系运行存在重大问题,包括弄虚作假、资质许可不满足法规要求等,或审核组开出其他严重不符合,审核组作出不予推荐的审核结论时,认证决定人员对此类审核档案审查并作出拒绝批准的结论。
4.1.6 如不满足认证条件,则不予颁发认证证书,并将原因通过业务员或客服专员告知客户。具体结合《认证决定工作程序》实施。
4.2 保持认证
4.2.1 公司每年至少对获证组织进行一次现场监督审核,以证实获证组织的管理体系是否持续满足管理体系标准要求。经审核评价满足要求后保持对获证组织的认证,由市场部客服岗位对其发放《审核报告》及“监审合格标志”。具体结合《认证决定工作程序》实施。
4.3 扩大认证范围
4.3.1 已获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拟对原认证范围扩大时(包括产品类别,过程,运作场地范围等),需向本公司提出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4.3.2 公司合同评审人员对获证方提出的申请进行评审,由运营部实施必要的审核活动,这类审核活动可以和监督审核同时进行。
4.3.3 现场审核结束后,按照4.1的流程,做出是否可予以扩大的决定。如果决定予以扩大,则对原证书的认证范围进行变更和重新换发认证证书。具体结合《认证决定工作程序》实施。
4.4 缩小认证范围
4.4.1已获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因自身的原因,要求缩小认证范围时,须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由本公司合同评审人员对该申请进行评审,再经认证决定人员评定和批准后,由技术部对原证书的认证范围加以缩小并重新换发新的认证证书。如果结合监督审核缩小认证范围,申请评审人员、审核方案管理人员应根据客户申请的信息适当调整审核时间。
4.4.2 监督审核时,审核组发现认证范围中的部分内容已不能满足相关认证要求时(客户没有事先申请缩小范围),需和获证组织进行沟通后,提出缩小认证范围要求,与合同评审岗位、审核方案管理人员沟通,填写《证书变更申请表》和《证书内容确认件》,合同评审岗位应依据沟通的结果修改数据库中相关信息,最后,由认证决定人员评审和认证决定批准人员批准后,由技术部重新颁发证书,收回原有证书。具体结合《认证决定工作程序》实施。
4.4.3 在一体化管理体系中,如果缩小其中一个或多个管理体系标准/规范认证时,公司应调查由此产生的对于其他管理体系标准/规范认证的影响。
4.5 暂停及恢复认证
4.5.1 出现下列情况,相关部门提出暂停意见,由公司总经理或授权人核查批准后予以暂停:
1)管理体系持续或严重不满足认证要求,包括对管理体系运行有效性要求;
2)不承担、履行认证申请约定的责任和义务的;
3)被有关执法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的;
4)被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发现体系运行存在问题,需要暂停证书的;
5)持有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过期失效,重新提交的申请已被受理但尚未换证的;
6)获证组织未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
7)获证组织发生质量监督或行业主管部门抽查不合格等情况,尚不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8)获证组织的体系或体系所覆盖的产品不符合认证依据要求、相关产品标准要求,但尚不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9)获证组织未按规定间隔期实施监督的,或虽然按照规定周期接受监督但未按要求提交不符合项整改材料的;
10)获证组织未能按要求对信息进行通报的;
11)获证组织与认证机构双方同意暂停认证资格的;
12)由甲方提供的或在特殊审核期间,审核组直接收集的有关导致监管机构参与(调查)的事件信息,如严重事故或严重违法(行为),应向乙方提供决定采取措施的理由,尚不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4.5.2 经批准暂停的获证组织,运营部应向获证组织发出《认证证书暂停使用通知书》,技术部按照相关要求上报CNCA、CNAS(适用时)及其他认证监督管理部门。
4.5.3 暂停期限为六个月(因未交费暂停期3个月)。获证组织在暂停期限内必须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报送公司验证。
4.5.4 公司将在认证暂停期限内对以下情况进行监督:
1)获证方不得对其认证状态作误导性声明;
2)获证方在暂停期间,不得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认可标识。
4.5.5 在一体化管理体系中,如果暂停其中一个或多个管理体系标准/规范认证时,公司应调查由此产生的对于其他管理体系标准/规范认证的影响。
4.5.6 暂停期到期前运营部与获证组织联系,确认其是否就暂停的原因采取了纠正措施,如果获证组织采取了纠正措施,并向HCIC提出恢复使用认证证书申请,由公司安排对其进行审核,经现场审核证明体系运行有效,可恢复其认证注册资格,发放《认证证书恢复使用通知书》。如果获证组织没有就暂停原因采取纠正措施,则按照4.6执行。
4.6 撤销认证
4.6.1 获证组织的管理体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核组将提出撤销其认证证书的意见,经认证决定批准人批准后予以撤销:
1)被注销或撤销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质量信用严重失信企业名单的;
2)拒绝配合认证监管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或者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提供虚假材料或信息的、拒绝接受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
3)出现重大的产品或服务等质量/职业健康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件,经执法监管部门确认是获证组织违规造成的;质量监督或行业主管部门抽查不合格等情况,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4)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5)暂停认证证书的期限已满但导致暂停的问题未得到解决或纠正的(包括持有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已经过期失效但申请未获批准的);
6)没有运行管理体系或者已不具备运行条件的;
7)不按相关规定正确引用和宣传获得的认证信息,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或者认证机构已要求其纠正但超过 6 个月仍未纠正的;
8)获证组织体系或体系覆盖的产品不符合认证依据或相关产品标准要求,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9)获证组织不再生产体系覆盖内产品的;
10)获证组织已经转换到其他认证机构或明确表示转换到其他认证机构,不再保持HCIC 认证证书的;
11)获证组织对相关方重大投诉未能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
12)获证组织虚报、瞒报获证所需信息的;
13)获证组织申请撤销认证证书的;
14)因未缴纳监督审核费而暂停认证证书,三个月后仍不按申请要求缴费;
15)故意的或持续的不合规,或由甲方提供的或在特殊审核期间,审核组直接收集的有关导致监管机构参与(调查)的事件信息,如严重事故或严重违法(行为),应向乙方提供决定采取措施的理由,一旦证明体系严重地不能满足认证要求的。
16)其它(如,认证标准发生变化获证方不愿或不能保证符合新的要求等)。
4.6.2 经批准撤销的,公司市场部向获证组织发出《认证证书撤销通知书》,并将相关信息报技术部,由技术部按照相关要求上报 CNCA、CNAS(适用时) 及其他认证监督管理部门。
4.6.3 在一体化管理体系中,如果撤销其中一个或多个管理体系标准/规范认证时,公司应调查由此产生的对于其他管理体系标准/规范认证的影响。
4.7 注销认证
4.7.1 以下情况,对认证证书予以注销:
1)获证组织主动请求注销证书;
2)因获证组织管理体系发生变更(规模、多场所、认证依据的标准变更等)需要变更认证证书编号的,换发新证书后原认证证书予以注销;
3)再认证证书在原证书有效期截止日前较早时间颁发,则原认证证书予以注销。
4.7.2 技术部制证岗位及时汇总注销信息,传递给市场部(客服岗),按(4.9.1.2)条办理,并收回原证书。
4.8 暂停证书的恢复
4.8.1 被暂停的获证组织如需申请恢复的,需向市场部(客服岗)提出申请,并填写《认证证书恢复使用申请书》,由市场部依据相关要求决定是否受理。如超出暂停期限(6个月),则不能受理恢复证书使用。
4.8.2 认证客户因未按合同规定期限缴纳审核费及管理年金而被暂停证书的,若在暂停之日起3个月内缴纳,并提出恢复申请的,经认证决定批准人批准后可以直接予以恢复证书使用;
4.8.3 如果认证客户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间间隔内接受监督审核而被暂停证书使用的,需要通过现场审核才能决定是否可以恢复,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采取纠正措施的完成时间应在暂停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如果现场审核是在暂停之日后3个月后实施,需增加的审核人天详见《管理体系审核时间确定准则》相关内容(至少增加0.5人天),以增加审核深度和抽样量。
4.8.4 如在监督审核、其他监督活动、再认证审核以及处理投诉,或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时的反馈等中发现严重不符合而被暂停证书的,而且这种严重不符合情形需要现场验证的,需经现场验证合格后方可恢复。
4.8.5 如未按期提交审核不符合项纠正措施而被暂停的获证组织,在暂停期间内纠正措施经验证有效的可恢复使用认证证书。
4.9 更新认证
当客户提出变更认证时,客服专员请客户填写《证书变更申请书》,按照申请评审流程进行评审,并批准后,交由运营部按照《认证证书更换作业指导书》实施,随后客服专员修改“认证信息系统”中相关变更信息,审核完成后按照《认证决定工作程序》实施。
4.10 认证标志和认可标识
当发生扩大认证范围、缩小认证范围、暂停认证、暂停证书的恢复、撤销认证、更新认证等情况发生时,审核员在审核时应进一步关注客户认证标志、认可标识和认证状态声明。具体要求按照《管理体系认证标志、认可标识和认证状态声明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4.11 获证组织认证信息上报工作流程及要求
4.11.1 技术部负责按照CNCA、CNAS(适用时)及其他认证认可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按时、准确上报获证组织认证信息。其办理流程如下:
1)认证、再认证、监督审核、证书变更的相关信息汇总上报流程
-- 认证决定评审岗位将认证、再认证、监督审核、证书变更的相关信息传递给技术部制证岗位;
-- 制证岗位制作证书并按规定时间进行汇总
-- 传递给信息上报岗位上报
2)暂停、撤销、注销信息汇总上报流程
-- 认证决定评审岗位、客服联络员提供暂停、撤销、注销信息给技术部指定人员
-- 技术部汇总并由负责人审核
-- 认证决定批准人批准
-- 市场部(客服岗)向获证组织下发暂停、撤销/注销通知书
-- 运营部将暂停、撤销、注销信息报技术部认证信息上报岗位,认证信息上报岗位修改公司认证信息系统中获证组织证书状态,并按规定上报。
3)恢复证书使用信息汇总上报流程
-- 认证决定评审岗位将恢复证书使用信息传递给技术部信息上报岗位
-- 技术部信息上报岗位在公司认证信息系统中修改获证组织认证状态
-- 技术部制证岗位将证书(适用时)、审核报告/或监审合格标志移交市场部客服岗位,并将相关信息传递到信息上报岗位上报。
5.支持性文件信息
5.1《认证证书暂停使用通知书》
5.2《认证证书暂停恢复使用申请书》
5.3《认证证书暂停恢复使用通知书》
5.4《认证证书撤销/注销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