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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资料

认证标识和认证证书的使用说明

(HCIC-PD04 版本:A/0)

 

1.目的

为保证华诚国际认证(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诚国际认证或英文简称HCIC)认证徽标、认证标识与认证证书的正确使用,防止误用、滥用认证徽标、认证标识和认证证书和误导性宣传,特制定本说明。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华诚国际认证徽标、认证标识与认证证书的管理,规范获得华诚国际认证证书的组织(以下简称获证组织)对认证标识、认证证书的使用和对认证状态的宣传。

 

3.定义

3.1 华诚国际认证徽标:代表华诚国际认证的特定图形,华诚国际认证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

 

4.华诚国际认证徽标的使用

4.1 华诚国际认证徽标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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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未经华诚国际认证的书面授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使用华诚国际认证的徽标。

4.3 华诚国际认证徽标可用于华诚国际认证的文件(如:审核报告等 )、公开出版物、办公用品、宣传品、网页宣传等,可采用印刷和电子图文等方式使用。

 

5.华诚国际认证标识的使用

5.1 华诚国际认证标识式样与华诚国际徽标相同。

5.2 华诚国际认证拥有华诚国际认证标识的所有权,并授权获证组织在认证范围和认证有效期内按照本规定要求使用华诚国际认证标识。华诚国际认证有权对获证组织使用认证标识的情况进行监督。

5.3 获证组织在使用华诚国际认证标识时,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应保证 华诚国际认证标识的完整,华诚国际认证标识可使用黑白色,如需使用彩色,应确保其颜色与认证证书上的标志的颜色一致,且清晰可辨。

5.4 获得华诚国际认证颁发的认证证书的组织,可以采用印刷、图文和印章等使用方式在名片、文件、办公用品、宣传品、网页等处使用华诚国际认证标识。

5.5 管理体系认证的获证客户不能将认证标识用于实验室检测、校准或检验的报告或证书。

5.6 华诚国际认证标识不能在产品上(包括到最终用户的包装、说明书等)直接使用,也不能用来暗示产品实物的质量得到了华诚国际认证的认证。如果获证组织拟在产品包装上或附带信息中声明其管理体系通过认证,声明绝不应暗示产品、过程或服务以这种方式得到了认证。声明应包含对下列的引用:

——获证客户的标识(例如品牌或名称);

——管理体系的类型(例如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和适用标准;

——颁发证书的认证机构。

注:上文中的“产品包装”的判断标准是其可从产品上移除且不会导致产品分解、碎裂或损坏。“附带信息” 的判别标准是其可分开获得或易与分离。型号标签或铭牌被视为产品的一部分。

5.7 认证证书或证书附件中未列出的子公司或其现场不包括在认证范围内时,获证组织在宣传中也将其排除在外,不得使相关方误解为认证范围覆盖了这些子公司或其现场。

5.8 被暂停认证范围的组织,在被暂停的范围内应立即停止任何关于获得华诚国际认证的宣传,并应立即停止在文件、宣传品上继续使用认证标识;在认证范围被缩小时,应立即修改所有的广告材料。

5.9 被撤销或者注销认证证书的组织应立即停止任何关于获得华诚国际认证的宣传,并应立即停止在文件、宣传品上等继续使用认证标识使用,并应及时将认证证书返还华诚国际认证。

 

6.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使用

6.1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并不是华诚国际认证对获证组织的产品/服务确实满足规定要求的担保,也不是对获证组织的产品/服务已经由华诚国际认证进行评定证实其适宜性的声明。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并不意味着产品合格,亦不能免除获证组织对其产品/服务承担的法律责任。

6.2 获证组织可以在公开出版物、文件、宣传品、网页等载体上展示认证证书,展示的证书应清晰可辨。

6.3 当获证组织的名称、地址、或认证要求发生变化时,应向华诚国际认证提出申请换发认证证书。当认证范围发生变化时,华诚国际认证将通过审核程序重新颁发或重新签发认证证书附件,并及时公布。

6.4 获证组织展示的认证证书应在证书有效期内。

6.5 获证组织被撤销/注销认证证书后,应立即交还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识。

6.6 获证组织不得以误导性方式使用认证文件或其任何部分。

 

7.认证状态的声明

7.1 获证组织可以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按照获批的认证范围,通过传播媒介(如互联网、宣传册或广告)进行认证状态公示或声明。但不得包含任何关于其认证资格的误导性信息。 

7.2 在认证证书被暂停或撤销时,不得继续宣传其具备认证资格,并立即停止使用所有引用认证资格的广告材料。

7.3 在认证范围被缩小时,修改所有的广告材料。

7.4 不允许在引用其管理体系认证资格时,暗示认证机构对产品进行了认证。

7.5 不得暗示认证适用于认证范围以外的活动。

7.6 在使用认证资格时,不得使认证机构和(或)认证制度声誉受损,失去公众信任。

 

8.对于误用或滥用认证标识、认证证书以及误导性宣传认证状态行为的处理

8.1 为维护认证活动的信誉,华诚国际认证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年度监督审核、其它监督活动、再认证审核以及处理投诉、或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时的反馈等)防止任何组织和个人误用或滥用认证标识、认证证书以及误导性宣传,并对相应事件作出处理。

8.2 华诚国际认证将根据获证组织误用或滥用及误导性宣传的情节轻重作出暂停认证、撤销认证、公告违规行为或提起法律诉讼等处理决定。如必要,华诚国际认证还有权在有关公开媒体上发布澄清声明。

8.3 已经被暂停、撤销认证资格的组织,应立即停止使用认证标识、认证证书或声明认证有效,如果继续使用认证证书以及声明认证状态有效的,华诚国际认证有权要求其承担由此给华诚国际认证造成的全部损失并承担法律责任。

8.4 华诚国际认证的获证组织,由于使用认证证书以及声明认证状态,而导致其他方提起诉讼,如未及时通知华诚国际认证或者给华诚国际认证造成声誉或经济上损失,华诚国际认证将撤销其认证资格,并有权要求其承担由此给华诚国际认证造成的全部损失及相关法律责任。

8.5 上述华诚国际认证组织或个人应对8.1 至 8.4 条款中情形导致华诚国际认证产生损失进行赔偿,该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华诚国际认证采取前述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华诚国际认证承担的各种罚款,赔偿费用,裁判机构或其他机构收取的各种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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